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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政策文件>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發〔1999〕71號)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發〔1999〕71號)

      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人發[1999]71號


      在貫徹執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996]118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過程中,發現有些部門、單位仍違反《暫行規定》精神,自行擴大范圍,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為維護人事檔案管理的政策性、嚴肅性,現對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動人員人呈檔案管理機構為縣(市、區)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各部門、各單位應本著對國家、對流動人員調度負責的精神,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嚴格執行文件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歸口管理工作。

      二、本通知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一)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它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流動人員按有關規定與原單位辦理脫離行政關系手續后,原單位應在30日內按管理權限將其人事檔案移交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

        四、除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外,其他部門、單位及社會職業中介組織均不得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已經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應盡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五、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積極推進干部人事檔案目標管理工作。要按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和《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整理裝訂和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要加大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六防”工作,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工作八項制度。

        六、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得郵寄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對流動人員本人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不得接收。

        七、凡不按《暫行規定》及本通知精神管理人事檔案的流動人員,組織、人事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以下手續:報考國家公務員;調進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轉正定級、晉升工資;連續計算工齡;出國政審;申報、評審、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八、除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呈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外,任何部門、單位和社會職業中介組織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中所作的各種記載,一律不予承認。

        九、非國有企事業單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不具備人事管理條件的單位接收流動人員包括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人事關系,須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精神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十、對違反《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精神有下列情形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

        (二)擅自涂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前款所列情形負有責任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一、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依據《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并于本年度組織人員在管理范圍內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在執行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1999年7月16日